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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j9九游登录代理“梦回唐朝梦”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东阳市孙氏本草中医药研究所对其注册在第5类的10863184号“梦回唐朝梦”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东阳市孙氏本草中医药研究所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 东阳市孙氏本草中医药研究所注册于2003年9月,属于浙江省消费者满意单位,主要从事中医基础理论及中药新药的研究与开发,为国家医药采购资质合格生产单位、合格经营单位,其主要科研成果有《艾立康》、《爱福康》、《汝康》、《脑醒宝》《梦回唐朝》等。并且其中品牌于2006年在cctv-7进行了展播。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2年05月03日申请注册了“梦回唐朝梦”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3年01月25日被商标局驳回。

 本案中申请商标为制定的橘黄色,且商标的显著要素为“梦回唐朝”四汉字,并非为以特定汉字“梦”;其特殊的设计表现形式更加成就了与引证商标1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的显著差异,完全不构成近似要件。

     两商标对比图如下:(图一)

               

申请商标
10863184
引证商标1
3565533
 
 
 
 

首先,申请商标选择惹眼的橙色为主色调,并且橙色在近几年来一直是国际流行色彩,申请人将申请商标的显著要素“梦回唐朝”四汉字特殊设计成上下呼应的重复表现形式,尤其商标上半部分“梦”字选择橙色,“回”字由黄色与红色构成,“回”字中间为“唐朝”的汉拼“tangchao”,商标下方为商标鲜明特征的体现”梦回唐朝”四汉字。此商标整体上下呼应,使“梦回唐朝”的商标特性凸显的不呆板、并极具吸引力。其次,3565533号引证商标由图形与汉字及数字部分组成,此图形部分选择一种“美少女”的卡通图案,是一种对于美好未来的无限憧憬和向往的表达。再次,由于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并且有明确的汉字“梦回唐朝”予以注释,而3655533号引证商标商标中包含的“美少女”图案亦是公众熟知的卡通图案,两商标即使放在同一商品上亦是完全不存在相互混淆与误认的可能性。

声明:如果贵委维持本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构成近似的判定,在此申请人将放弃此0506小组商品的核准注册。

在上述材料一中已经明确阐明指定颜色的申请商标显著特征为“梦回唐朝”词组,并非其中的一个汉字“梦”,8099956号引证商标2与6208080号引证商标3能够在同一商品上同时共存完全是因为商标中包含有其他要素,故,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完全应该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对比图如下:(图二)

                       

申请商标
10863184
引证商标2
8099956
引证商标3
6208080
 
 
 
 
 
 

首先,经查实,8099956号引证商标2与6208080号引证商标3所核准的商品为:0501、0503小组商品与3002、3004、3005、3006、3010、3013小组商品。由于3005小组商品与(0501、0502小组)交叉检索,故,此两商标是在相同商品下同时共存的两商标。其次,从商标的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进行分析,申请人选择了国际流行颜色“橙色”为商标的主色调,增加了此申请商标区分于其他商标的特性。而引证商标2与引证商标3均是在因为商标中含有除了“梦”文字要素之外的数字“17”与英文“choco”方能够同时共存,如果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引证商标3会引起公众的误认与混淆,那么引证商标2与引证商标3完全不能同时共存,反之,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商标无论是外观还是读音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公众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判断力将此两商标区分了开来,故,申请商标完全不存在相互混淆与误认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本案中申请商标为制定的橘黄色,且商标的显著要素为“梦回唐朝”四汉字,并非为以特定汉字“梦”;其特殊的设计表现形式更加成就了与引证商标1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的显著差异,完全不构成近似要件。声明:如果贵委维持本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构成近似的判定,在此申请人将放弃此0506小组商品的核准注册。在上述材料一中已经明确阐明指定颜色的申请商标显著特征为“梦回唐朝”词组,并非其中的一个汉字“梦”,8099956号引证商标2与6208080号引证商标3能够在同一商品上同时共存完全是因为商标中包含有其他要素,故,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完全应该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863184号“梦回唐朝梦”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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