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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案件

    北京j9九游登录代理“黑白稻”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丹东五龙酒业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3类的10030653号“黑白稻”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丹东五龙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申请注册了“黑白稻”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6月27日被商标局驳回。

    五龙酒业有限公司,座落在我国最大的边境旅游城市丹东,南邻黄海,东靠鸭绿江,与朝鲜隔江相望,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水、陆、空交通非常便利。公司位于丹东市振安区同兴光明工业园,这里依山傍水,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与原生态天然条件,是最佳的酿酒场所。丹东五龙酒业有限公司致力于打造天然绿色生态酒,引领大众领略一个全新、健康、时尚的饮酒品位和生活潮流。“打造诚信企业、打造百年品牌”是五龙酒业的理念,“实实在在做酒,诚诚实实做人”是五龙人的精神。

    申请商标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在构成要素、读音及含义上差异甚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不构成近似,不存在混淆与误认的可能性。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10030653

    引证商标1

    28246

    引证商标2

    5477052

     

     

     

     

    1、从商标的构成要素上进行分析:申请商标由清晰、明亮的三汉字“黑白稻”构成,此词组为偏正短语,“黑白”为修饰其中心语“稻”的修饰成分,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2为同一公司的申请的商标,而且其均为黑白的英文注释“BLACK & WHITE”构成。没有一个汉字与其他说明,即使翻译成汉语,也仅是作为申请商标的修饰成分,在汉语言文学中关于如何区别偏正短语,主要是要看其修饰的中心语为什么,很明显,申请商标中心语为“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不构成近似。

    2、从读音上进行分析:申请商标读作“黑白稻”,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2读作“BLACK & WHITE”与“WHITE & BLACK”,即使英文直译也为“黑白”,此两词组放在一起,根据公众的认知习惯于认知能力,均能从读音上将此两商标区分开来。

    3、从商标的含义上进行分析:申请商标“黑白稻”取自其原料“黑米之富含丰富蛋白质、脂肪和多种维生素和白糯米富含多支腱淀粉及多种维生素”,其表现的是其产品既有白酒的刚劲辛辣,又有红酒的甜香轻柔;既有洋酒的时尚高雅,又有黄酒的养生功效。其创意基于原料采集、人们的精神追求而得名。而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均没有任何含义。申请商标定是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其作为商标使用应该予以核准注册。

    4、根据商标审理标准中关于商标近似审查:
    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5、援引此类型商标成功注册的案例:如:

       3966444号“   ”商标在33类01小组成功注册;

       8407751号“   ”商标在33类01小组成功注册;

       4292280号“    ”商标在33类01小组成功注册;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在商标构成要素、读音上差距甚远,而且以上举证商标的成功注册均充分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读音差异巨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不构成近似,不存在混淆与误认的可能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030653号“黑白稻”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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