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览
江苏广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原告)申请注册的“广成集团GUANGCHENGJITUAN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廣成堂”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诉争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用作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由此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二、诉讼策略
j9九游登录律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诉讼律师团队开展案件的分析讨论、诉讼策略的把控和诉讼材料的整理工作。就本案来说,是绝对性条款和相对性条款的组合运用,绝对性条款在本案中占比较重,但是近似条款也不能忽视,基于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权利状态不稳定,如果最终撤销,在先权利障碍将不存在,这样可以降低本案的争取难度,但是商标状态存在或然性,由此商标不近似的比对也需要着重强调,我们主要从商标的设计含义、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和显著性上进行比对分析标识不近似,同时强调商标的整体性比对原则、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可能性、类似商标注册情况主张审查标准一致性,商标的使用情况等方面予以分析。
而针对本案的误认条款,广成建设集团公司本身是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何会认定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呢?究竟是没有体现行政区划还是没有体现行业特点呢?由此在本焦点框架下,我们重点强调申请商标“广成集团GUANGCHENGJITUAN”是原告的简称,文字“广成”是原告的企业商号,“集团”是原告的企业组织形式,原告下辖五家子公司、三家分公司和两家投资公司,完全符合集团公司的成立要件,同时经过使用和宣传,诉争商标已经与原告建立唯一对应性,由此诉争商标与原告名义完全相符,也完全符合商业惯例和行业同行做法,根本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具有任何欺骗性描述。同时判断商标是否存在误认情形,需要考虑相关公众的价值判断,相关公众基于日常经验、逻辑法则等能够将诉争商标与原告的公司名称建立唯一关联性,根本不会产生误认的结果。而且针对误认条款,商标审查标准是恒定的,列举类似商标注册情况、在先司法判例也是增强说理性和论证性的关键,另外强调市场中不会产生误认的事实。
三、法院认定
引证商标在“室内装潢修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且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第3704群组服务上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其中包括包含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标志。本案中,原告的名称为江苏广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争商标由文字“广成集团GUANGCHENGJITUAN”及抽象设计的建筑图案共同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原告的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根据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原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符合一般商业惯例,且尚无证据显示诉争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四、案件评析
针对带有“集团”字样的商标申请注册,行政机关一直是从严的审查标准,而司法审判机关在审查判断此类商标时通常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注重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真正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的审查。(1)如公司不符合集团公司的成立要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集团”字样申请商标。(2)如申请人申请带有“集团”字样的商标时,申请人不是集团的组织形式,但是符合集团公司的成立要件,可以在启动后续程序时变更集团公司名义,这样来说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会存在实质性差异。(3)如申请人名义与带有“集团”字样商标存在差异,但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名称中确实含有外文的“集团”字样或者属于集团化运营的,如果取得集团公司的授权证明予以证明名义相符的,通常来说也具有可注册性。由此碰到类似本案带有“集团”字样的商标申请注册被驳回时,一定不要气馁,权利用尽予以争取,终会不负您望、柳暗花明!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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