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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专利无效中涉及公式的创造性评价

在专利无效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需要通过创造性评价去无效,而当面对权利要求中以某一公式限定技术特征时,无效请求人面对该特征往往显得束手无策,其原因归根结底是在现有技术中很难找到相关联的技术对该部分技术特征进行了公开,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我所代理的无效请求案件,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并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三强公司向布鲁克公司针对于专利号为201880008832.4,专利名称为“丝网和用于识别合适的丝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的无效请求[1],经查询布鲁克公司在32多个国家和地区组织对本专利进行了申请布局,其重要性对于布鲁克公司可想而知。而且在本次无效之前,根据查询到的公开信息,本专利在各个国家均获得了授权,并无任何驳回信息,其无效难度可见一斑。

 

本所律师代理三强公司,作为该案的无效请求人。该案无效请求的难点主要在于权利要求1,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丝网(10a;10b;10c),所述丝网具有相互编织的多个螺旋线(12a,14a;12b;12c),以及其中的至少一条螺旋线是由至少一条单丝、丝束、丝绞线、丝绳和/或具有至少一条丝(18a;18b;18c)的另一个细长元件(16a;16b;16c)制成,其特征在于所述丝(18a;18b;18c)可在反向弯曲测试中、分别在相反方向上绕着最大直径2d的至少一个弯曲圆筒(40a)弯曲至少90°、弯曲至少M次而不断裂,其中M可确定为C·R-0.5·d-0.5,以及其中所述丝(18a;18b,18c)的直径d以mm为单位给出,R是所述丝(18a;18b;18c)的抗拉强度,单位为Nmm-2,和C是至少400N0.5mm-0.5的因子”。

 

从权利要求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本专利保护的是一种钢丝网产品,其对于钢丝的弯曲性能进行限定,具体限定方法为通过自定义一种测试方法,并通过自建一个最小弯曲次数M=C·R-0.5·d-0.5的公式来限定钢丝的弯曲性能,该公式也是本专利的发明点和创新点所在。

 

本案的无效请求工作最初是非常棘手的,因为检索相关的证据材料,现有技术中基本没有相关证据能够直接公开通过自建一个公式,并通过公式限定最小弯曲次数,从而限定钢丝的弯曲性能的技术方案。

 

我方通过大量检索并仔细研究相关资料,最终决定使用证据3:YB/T 5343-2015行业标准文本去评价M为C·R-0.5·d-0.5公式部分的技术特征。我方认为证据3公开了钢丝直径越大、抗拉强度越大、最小弯曲次数要求越小的规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通过调节能够得到将弯曲圆筒最大直径设置为2d,并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M为C·R-0.5·d-0.5的公式。

 

经过审查,合议组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为证据3的表7和表8均显示,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钢丝公称直径d(即本专利中的直径d)越大、公称抗拉强度(即本专利中的丝的抗拉强度R)越大,即钢丝的最小弯曲次数(即本专利中的M)越小。可见,证据3公开了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最小弯曲次数M与钢丝直径d、抗拉强度R成反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经过常规的、有限次实验能够得到本专利的公式M=C·R-0.5·d-0.5,并确定C为400N0.5mm-0.5,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最终,国知局作出了审查决定,宣布本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例解读  

 

通过上述无效决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专利无效请求案件中,当面对权利要求中以某一公式限定技术特征时,无效请求人并非一定要找到与该公式完全相同的现有技术证据,如果现有技术的证据能够间接反映或揭示该公式所代表的客观规律,合议组也有可能接受该组证据,从而认定该部分技术特征不具备创造性。

 

注释:

[1]第521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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