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杰对其注册在第25类的15780207号“Baby Flow”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代表的含义、整体外观、呼叫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157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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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8989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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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Baby Flow”是由申请人精心选择而成,具有独特的代表意义。申请商标中含有的空格将标识分为“Baby”与“Flow”两部分。其中“Baby”为“婴儿、宝贝”昵称。英文单词“Flow”代表“流动、涨潮、连贯”之意。故申请商标“Baby Flow”的整体含义为“婴儿潮”。申请人主要以生产与销售服装为主,将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装上,希望可以引领“婴儿领域的潮流”。
引证商标“Babyglow”并非固有单词,而由其申请人臆造而成。引证商标“Babyglow”的字面含义为“孩子的喜悦”。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设计明显不同,并且申请商标中明确包含的字母“F”与引证商标中包含的“g”的整体字形差异极大。申请商标的英文“Baby Flow”呼叫为 [ˈbeɪbi fləʊ]。而引证商标“Babyglow”呼叫为[ˈbeɪbi gləʊ]。可见,申请商标中第二部分的首音呼叫为[f];而引证商标中间包含的字母呼叫为[g]。两字母呼叫差异较大,从而导致两商标的整体呼叫感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
二、经查询引证商标申请人为“高坤360430198307120954”个人,经申请人市场与网络调查,并没有任何该申请人及其授权的公司使用或者宣传引证商标。市场上根本没有出现过标有引证商标的商品,也无企业将其引证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企业业务活动上。并且通过商标网信息查询系统可以看到,该引证商标申请人高坤在多个类别先后申请100个商标,其中20多个商标均处于出售状态。故,引证商标申请人注册引证商标显然不是为自己所用,其注册引证商标一是不劳而获,二是搭便车,三是向他人售卖商标索要高额费用,恶意抢注意图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代表“婴儿潮”的含义,引证商标代表“孩子的喜悦”的含义;两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方面差异明显,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引证商标申请人是职业商标抢注人,其注册商标就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引证商标完全是引证商标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能成为申请商标顺利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5780207号“Baby Flow”商标予以初步审定。